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对象是:在本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当事人; 2.办理流程是:申请人申请→受理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生成《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办理时限: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其中,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才能办理居住证、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自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遗失、损毁; (4)申请人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受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5)《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向受理人员申请补发: (6)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当事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户口簿》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承租人为单位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承租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本人合法稳定居住身份证件;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具体材料由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出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
2.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人员办理相应业务。
补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受理人员对补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进行核验后予以注销。
五、注意事项
(1)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不能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具备承租条件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