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出让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分为下列两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经批准后,以出让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他人的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除前款规定外,对前款所列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出让: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对于如何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如何出让作出具体规定。
(二)出让前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条例》明确,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1)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用地;
(2)除前款规定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其他用地;
(3)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划拨给本企业职工或者本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的,应当确认所得为国有财产。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时间和程序。因此,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出让机关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受让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由转让方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