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非特殊情况下的协议出让,在程序上应遵守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 笔者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进行简要介绍。
一、申请
协议出让申请应当由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提出,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四)属于协议出让的,需提供具体的协议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五)属于划拨用地的,需提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划拨用地的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利用现状、规划指标要求、拟出让金缴付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
三、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在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期限、开发程度、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现状等情况在拟出让地块现场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提供给申请人。公告期届满,对没有异议的拟出让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市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开发投资总额等。
四、签订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出让地价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管部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送市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五、履约监管
出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出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出让人未按时开发建设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由出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