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目标,按照依法依规、有序可控的原则,对经过规划调整和整治的闲置、荒芜土地以及低效利用、布局分散、用地粗放的建设用地进行提前收购储备,以备供应的行为。 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城市建设用地供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而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具有强烈的政府调控特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规定了严格的行政管制和计划控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对国有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为规范政府对国有土地进行收购、储备、供应等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土地收购
土地收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取得、整理、收储土地,并按照一定程序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干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荒芜及低效利用的土地;布局分散、用地粗放的零星用地;低效利用、布局分散的工业用地。
二、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对符合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提前收回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土地收购储备后,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对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收回后重新供应。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只能用于单一用途,不得改变其原批准用途。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供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土地供应
1、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提出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要求。
2、供应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有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四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57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规定,具体有以下三种供应方式:
四、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手续。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