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写字楼租赁中的一些注意事项。本节主要是针对办公室租赁的其他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写字楼租赁中,出租方往往是将整栋楼或者整层楼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在缴纳了租金后,其权利是可以向出租方主张的。其次,需要明确一点,在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往往会要求承租人缴纳押金和租金两项费用。那么这两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及缴纳方式是什么?笔者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写字楼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和租金都会写清楚具体金额。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会写的不够详细:
1.合同中未明确写清楚押金的金额
押金是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要求承租人支付的款项,用以担保租赁标的物不受损害或者返还租赁标的物,押金的金额一般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出租方不能提供该押金,那么承租方可以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并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虽然该押金是用于担保租赁物的安全,但是由于其数额较大,可能会导致承租方无法支付租金。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押金数额的约定,尽量将其写清楚、详细。
2.双方未约定押金退还期限
一般情况下,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破坏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可以扣除相应的押金。但是,如果双方未约定退还押金的期限,那么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将押金退还给出租方;
2.如果承租人和出租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可以双方协商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正常使用房屋义务时,出租方可以扣除相应金额;
3.如果双方约定了押金退还期限的,则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退还;
4.如果双方未约定押金退还期限,则双方按照一般情形处理。
3.未约定押金的处理方式
在实际的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方与出租方未约定押金的处理方式,那么承租方在将房屋转租或者续租的情况下,其损失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租金支付方式约定不明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都会约定清楚。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约定不明。
比如,有的合同约定:“双方按季度支付租金”,有的合同约定:“乙方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租金”。但在实践中,很多出租方都不会在租赁合同中写明上述的“按季度支付租金”,而是采取“按月或按季支付”的方式。
这样就会给承租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出租方往往在租赁合同中会将每月或者每季度的租金都提前在出租方和承租人之间进行结算。而承租人需要先到出租方那里进行结算后才能向出租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5.约定物业费、水电费用标准及缴纳方式
笔者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约定清楚物业费、水电费用的标准和缴纳方式。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