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征收范围
(一)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纳税人在农村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农村征占用耕地,无论其是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和管理,均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或土地权属资料有误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纳税人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移的时点为纳税人。
3.计税依据
1.从地上房屋来看,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从不同类型土地来看,各类用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用地适用相应的计税依据。例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计算缴纳;商业用地按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计算缴纳;仓储用地按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计算缴纳。
4.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以下比例分级计算:
1、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向国务院报告年度实施情况的要求决定。
5.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当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免征土地使用税。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