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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消防要求是什么?

佑佑商服 2024-05-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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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消防要求是什么?

1、办公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与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联动。 2、办公楼内的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3、每层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4、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办公楼内的办公室和会客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当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其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当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并采用明火加热时,其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有关规定。 7、办公楼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小于3h;

办公楼消防要求是什么?

(1)甲、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少于2间;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梁分隔,与其他部位隔墙和楼板面应为1.00h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4)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8、办公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当需在外墙上设置防火窗或防火卷帘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钢门窗或金属百叶进行防火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高层办公楼内消防控制室(包括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间、变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等)的设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有不少于1m的通道;
(3)在首层应设置可在二个方向开启的疏散门;
(4)除甲、乙类厂房外,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除甲、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外,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办公楼内的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室,其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9、高层办公楼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明廊。
10、办公楼内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的展厅,其中庭内严禁设置固定顶式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
1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头布置宜均匀布置,当喷头间距大于18m时,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化工产品等与火灾扑救无关的物品;

8、办公楼内的电梯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开设洞口时,应用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9、办公楼内设置的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10、办公楼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应采用小角度喷射型,喷头间距不宜大于10m,且每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0.6m2。消防水泵房的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4)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有防火封堵,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

8、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消防控制室应设备用电源,消防控制室还应设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装置。
10、办公楼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卷帘门、折叠门。
11、办公楼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2、办公楼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除同楼的其他建筑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其建筑面积不大于100㎡;除同楼或同一楼层外,其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应保证火灾情况下正常工作所需的供电时间不小于60 min,且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专用电话分机和应急广播扬声器。

8、甲、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淋灭火系统。
9、办公楼内的配电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当条件受限时,不宜设在地下室内。
10、办公楼内的变配电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54-2014 (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
11、办公楼内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救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设一个不少于2具灭火器;
(2)每个楼层宜设一个消防栓;
(3)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

(6)消防控制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的状态信息,并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操作的功能。
9、下列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括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且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建筑;
(3)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0、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各层相通的疏散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与地上各层相通的疏散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
11、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当其占地面积大于200㎡且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为一级危险时,该商店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其占地面积大于200㎡且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均为二级危险时,该商店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7)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正常工作的场所。

8、疏散楼梯及自动扶梯的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无裂缝,其宽度不应小于15 mm。
9、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甲、乙类厂房与其他厂房合用的楼梯间内,当必须设在同一房间内时,其与该房间相邻的安全出口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0、办公楼内宜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联动的声光警报装置。
11、办公楼内除锅炉房、配电房外,不得设置其他可燃物设备。
12、当办公楼内设置有可燃气体管道时,其管道上应设盲板隔墙,并应将管道的两端与墙体完全分隔。
13、可燃材料储罐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14、可燃材料储罐的外围与办公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必须设在办公楼内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5、在可燃材料储罐外侧墙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管道喷洒方式,且管道喷洒压力不应小于0.05 MPa。喷淋管网敷设完毕后,应采取可靠的防雷和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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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