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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佑佑商服 2024-03-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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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投资者)与外国的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实行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发展经济和引进技术而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既不同于单一的外国投资者独资企业,也不同于纯粹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经营企业,而是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和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中国政府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成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形式,既不同于单纯的外国投资者独资企业,也不同于纯粹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经营企业,而是由中国和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性质:(1)合营各方以其出资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2)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担风险;(3)合营企业不得转让或者抵押;(4)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均有权向合营企业提出建议和修改合同;(5)合营各方均有义务帮助董事会完成工作。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取得营业执照。

2、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和其他组织两类。
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应采用公司形式,其目的是便于对合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以其出资或认购股份为依据,按照各自所占的份额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3、管理体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3)合资企业应按中方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其亏损按股权比例由合营各方分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资各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合营企业应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并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

4、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向合营企业缴纳股金,其投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应当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合营企业设立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合营各方应按照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合营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
(2)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及其收益,合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3)向中国合营者提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对企业财产依法进行清算、转让、抵押或其他处理。
(6)企业终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5、注册资本

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由中外投资者根据企业需要和财力状况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规定的数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合营各方依照本法和合营合同、章程约定应当缴付的出资额;(二)合营企业在投产前,其注册资本应当缴付完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外汇出资。以外汇出资的,以外方和中方合营者各自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资金的总和作为其出资。以人民币或者外汇出资的,以外方合营者投入中国境内的资产作为其出资。”
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由中方和外方共同缴付,其中外方必须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的出资额,作为其出资;中方必须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出资额,作为其出资。中外合营者应当自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合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方已逾期未取得上述证照,中方不得继续使用该营业执照。

6、注册地址

(1)、合资公司可以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资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自有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的,应当为其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村集体土地;以租借场所作为办公场所的,应当为其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村集体土地。
2.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为前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一样,也不能以自有场所作为其注册地址,但可以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合法固定地址。
3.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7、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和外方通过协商一致,由中方与外方就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并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而形成的书面文件。合同协议是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合资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合资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3)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品种规格;
(4)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方法;
(5)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销售范围;
(7)运输方式、价格和运费负担办法;
(8)原材料供应办法和价格;
(9)劳动用工办法和工资标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协议是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事项明确约定的书面协议,也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依据。合营双方在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前应首先签订合同协议,其目的在于明确合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企业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制订合资合同,签订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等。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政府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规定。合同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合营各方应遵守合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8、审批机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审批机关对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查核实后,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章程。批准企业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批准证书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证的通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9、登记手续

(1)外方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应提交: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外方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投资额,包括投资各方为取得合营企业所支付的货币、实物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合营各方向中国境外借入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注册资本加上各种形式的外币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可以评估作价,也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中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以人民币计算;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载明。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

11、经营范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合营企业的主营业务。
合营企业可以按照合营各方协商的结果,增加或减少其经营范围,但不得超出其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合营企业可以增加或减少其生产技术设备或者投资新办与生产技术设备或投资新办项目有关的附属生产经营设施,但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2、董事会

董事会是中外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4名,外方1名。董事会对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决定合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措施。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外方担任。董事会可以设立常务董事1人,由中外双方各委派1人。常务董事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在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3、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合资经营协议或章程的规定,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双方委派的代表组成的,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确认,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由中国人担任,也可由外国人担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经常出现外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委派其在公司中的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该代表应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行使相应职权。

14、董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应包括:(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及出席董事的表决权,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作出决定。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权利与义务。
(4)董事会会议记录制度。
(5)董事会决议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关于公司经营计划、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亏损处理、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事项的议事规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中方与外方法人或自然人,必须有1/2以上的中方董事或自然人担任董事长,并且至少应有1/3以上的中方董事或自然人担任副董事长,并设1名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方和外方协商选派,或者由外方委派。

15、董事会决议及董事签字样本。

合资企业章程。
6、外国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在合资企业中的职务,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中方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应由三名以上中国人组成。中方代表可以是中方的董事,也可以是外方的董事。董事会成员至少应有两名来自中国,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董事。如果该公司拟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的业务范围需要中国政府批准,则该公司必须由中国政府派出的代表担任其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多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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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