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招商陷阱,防范骗局
近年来,各地招商引资竞争加剧,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活动,有的甚至以投资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坚持依法依规,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为投资者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要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指导,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要规范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广大投资者也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一、以“合法”的企业名义进行招商
不法分子往往以“合法”企业的名义进行招商,利用投资者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信任,以“政府政策扶持”“政府招商项目”等名义,许诺高额回报。
案例:北京某公司投资建设了某项目,并与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合作成立了某公司。该公司以当地一家国有企业为背景,以该国有企业的名义对外招商,承诺“保本保息”,并许诺“3至5年内,每半年给投资者分红一次”。该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委托投资协议书》等形式,承诺以每年5%至12%的利率向投资者支付回报。在支付初期的利息后,该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卷走。
某公司以投资合作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例很多。
一种情况是:投资者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该公司以每年8%至10%的利息向其进行分红。另一种情况是:投资者与该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后,该公司承诺向其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后,每月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数额的利息(一般为6%)。而投资者往往是在向其支付本金及收益后才知道该公司并不是合法企业。
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后,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入到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进行运作。但该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后就会立即将资金转入到其他账户中进行运作,如果投资者想要追回自己的本金及收益时,便会发现联系不上该公司了。
二、以高回报为诱饵
一些企业公开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以高出正常市场利率数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 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还以自己为投资者办理“投资卡”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理财产品。
例如:一些企业以“看广告、赚外快”、“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有的还通过传销方式,以越来越重的利诱之名,拉人加入,其规模迅速扩张。例如:
李某在某城市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不特定人群,其中不少人甚至是该公司的员工。据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吸收了2000余人加入。然而仅仅几个月后,李某因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兑付投资人本息而逃匿。
1、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例如:一些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项目投资为名,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商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此外,一些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宣传,并在宣传材料上伪造政府部门公文、证件或印章,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对此,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书;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
2、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是不是可以转让股权
例如:“e租宝”,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2014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并于2015年4月8日起正式启动公开转让。在其网站上,不仅有挂牌企业的相关信息,还有投资者发布的求购信息。
一些企业承诺:“e租宝”可以以3倍、4倍甚至10倍的价格收购债权,即投资者投资后可以以10倍的价格向平台转让债权。而实际上,“e租宝”是通过非公开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其通过购买多家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向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15年9月20日,“e租宝”对外披露的累计投资者数量达389万人。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注册合法的公司、企业,其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金融业务或相关业务
例如:某公司以“某某国际旅游集团”的名义,在各大网站上以广告形式进行宣传,宣称在该公司的组织下,可以乘坐飞机出国旅游,并且可以参观到各大景点,游览世界各地的名胜古迹。并向社会公众许诺:投资20万元可办理该公司的出国旅游业务。该公司的部分人员到世界各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有很多所谓的景点只是一些人造景观。在投资该公司出国旅游时,许多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欺骗。
再如:某公司以“某某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各大网站上进行宣传,其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经营项目:担保业务、投资咨询”。然而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业务。事实上,该公司根本不具备开展担保业务的条件,因此不可能从事相关担保业务。由于该公司未取得从事担保业务的资质,其开展的活动实际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三、以“政府项目”为幌子
在实际中,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吸引投资,往往会以“政府项目”为幌子进行招商引资。其实,这些所谓的项目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其实质是非法集资。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尤其在中西部地区最为突出。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政绩,不惜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他们利用一些项目“短期见效”、“政绩工程”等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另外一种常见的形式是,一些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由,成立各种基金组织,以“投资入股”、“借款给企业”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基金组织或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大企业挂钩;或由大企业出资成立,为其分支机构、关联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一些地方政府还以招商引资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些公司有的名不见经传、不具备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资格;有的打着政府支持的幌子,虚构政府背景;有的宣称项目收益有保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这类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没有合法经营资质,资金安全和收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