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切换区域
关闭
C
长沙
S
上海

委托授权书的授权范围需要公证吗?

佑佑商服 2023-10-17 09:19
106

委托授权书的授权范围需要公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963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实施下列行为:(一)代为接受债权债务合同、保函、抵押担保等债权文书的打印、签字,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二)出具收款凭证、交付物业费凭证、交付房屋凭证;(三)代为清偿债务;(四)代为请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五)代为放弃债权担保、撤销赠与;(六)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七)代为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等事宜”。由此,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往往需要就其所代理的法律关系向委托人作出明确的授权。 实务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在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时,往往会委托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而《民法典》对此没有进行限制,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其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公证。

委托授权书的授权范围需要公证吗?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对委托代理协议、声明书、保证书、遗嘱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由公证员签字或盖章。
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的规定,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遗嘱等公证事项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遗嘱等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2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均有权对案件直接起诉或应诉。

二、实务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往往会通过打印或者签字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授权,而在实践中,有些受托人为了保证委托代理关系的效力,会对受托人作出的授权范围进行公证。但也有部分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并未对授权范围进行公证,而是将授权委托书交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在实务中,有部分委托人会要求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必须对其所代理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的授权。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进行公证,可能会导致委托代理关系无效。
因此,在处理委托代理关系时,受托人应当注意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存在对授权范围进行公证的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三、实务建议

委托授权书中的授权范围一般都是较为宽泛的,即受托人可就其代理的法律关系作出授权。虽然《民法典》未对此进行限制,但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对受托人授权范围作出相应的限制。因此,委托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其所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范围和性质。如果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委托人可以依据受托人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履行义务;如果委托人不能对受托人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63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履行义务。实务中,如果受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工作情况说明》等材料。
1.【2019】最高法民申2388号

佑佑商服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