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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带办公楼,办公楼是属于民用建筑还是公共建筑?

佑佑商服 2024-05-1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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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带办公楼,办公楼是属于民用建筑还是公共建筑?

厂房带办公楼,是很多人都很头疼的问题,厂房与办公楼的防火间距如果不满足规范要求,就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厂房与办公楼在一层,甚至是二层以上,那么厂房和办公楼该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某厂房建筑面积为9100㎡,共6层,其中地上4层为生产车间,2层为职工宿舍,1层为办公用房。该厂房的一层与二层之间设有夹层(俗称夹层),夹层内设置有办公室。 对于该问题的解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1.4条规定: 1、厂房带办公楼属于公共建筑。 2、办公楼与厂房不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应按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厂房带办公楼,办公楼是属于民用建筑还是公共建筑?

一、厂房

1、厂房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为1级,该类厂房的最小建筑面积为2500㎡。
4、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内如有可燃物,则在两个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6、当厂房内有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甲、乙类厂房和丙类厂房,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1000㎡、2500㎡和3000㎡。
8、丙类厂房的屋顶上不应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井,且不得在屋顶上设置防烟楼梯间。

二、仓库

仓库是储存物资的建筑,也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在厂房中,仓库的位置相对分散,且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火势蔓延,影响范围大。所以,《建规》要求:仓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对于单层厂房而言,厂房中设有夹层的情况该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根据《建规》第5.5.4条规定:“甲、乙类仓库宜独立设置”。
这里要注意的是:“当单层厂房内设有多个生产车间时”指的是甲、乙类厂房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防火分区。因为设置多个不同防火分区时,如果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雾多,会影响人员疏散。
当建筑内的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时,其防火分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

三、地下室

1、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地下一层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200㎡。
2、地上四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使用功能为厨房或其他非封闭空间时,地下二层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3、单、多层厂房内,当确需设置防烟楼梯间时,其进深不应大于4m,且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该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其进深可按4m计算;当该厂房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其进深可按5m计算。
4、单层厂房内,当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且生产车间与辅助用房之问的分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时,该层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四、人员密集场所

1、娱乐场所、健身场所、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其安全疏散要求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规定执行。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其安全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门顶高度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1条规定的突出物。

五、公共建筑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0人的用房或座位数不超过60个的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除医院建筑、旅馆、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建筑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20人的房间,可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楼层或每层的靠外墙部位。
3、厨房操作间、修车库、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包括露天停车场),与其他部位分隔开的门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其他公共建筑,如影剧院的舞台与观众席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5、公共建筑内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储量不超过15个小时的甲类仓库,可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楼层。

六、厂房与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1、厂房与甲、乙类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分隔;当确需在隔墙和楼板上开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窗。
4、当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部分和非生产部分使用功能相互重叠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要求确定其防火间距。

七、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厂房与仓库、堆场之间,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紧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
2、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当为单层布置时,其防火间距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当为两层布置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甲、乙类厂房(仓库)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5.5.1条的规定。
5、对于同一建筑物内既有甲类厂房又有乙类厂房或既有丙类厂房又有丁类厂房时,上述防火间距不受限制。同一建筑物内有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类厂房时,上述防火间距可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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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