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与风险预防
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的主要法律文件。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即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除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外,主要是有关租赁物使用、收益、修缮、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对于厂房出租方而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重视并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基本条款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下面就以上海某商业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为例,详细介绍厂房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条款以及如何预防风险。
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及用途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如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人补充协商,也可以在租赁物交付时要求承租人签署租赁物清单并签字确认。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因此,承租方有权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根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三、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财产价值,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实践中,因为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租金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事项,在此不做赘述。下面主要谈一下支付期限和方式,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引起争议。
四、租赁物维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化,避免因条款内容的模糊而造成履约困难。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厂房出租方而言,应当注意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期限以及因维修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风险预防: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五、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违约责任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