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建厂房,办理房产证是否需要交契税?
最近,一位朋友咨询我,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今年下半年开始新建厂房,预计明年投入使用。厂房建设过程中,购买了大量的机器设备,并支付了大量的材料款。按照相关规定,自建厂房所支付的材料款不能作为土地出让价款,但是需要缴纳契税。但我咨询了税务机关,这一笔支出不能作为契税计算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契税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批准由单位购买、承租的房产,单位按合同规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款项给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以房屋产权为交易对象,按合同规定价格向单位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企业将已购公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以售后回租方式出租给居住人的,不按其实际占用面积计征契税;居住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分得住房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销售已购公有住房征税问题对个人销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契税。”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一、经批准由单位购买、承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抵押等),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是否征收契税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割。
其中,对出让合同约定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免征契税;对出让合同约定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其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款。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契税。
三、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
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与自建厂房相关的补偿项目包括:
1.因拆迁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构筑物时,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或其他非实物补偿(包括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经济补偿)。
2.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旧城改造,被拆迁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
3.因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时,对原购房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的部分,不再调整;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4.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所支付的差价,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5.其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
在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金额时,应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同时考虑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间,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以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为例:
1.如果是为生产经营而进行自建厂房,其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应缴纳契税。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房屋或其他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交换该开发产品(房屋或其他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四、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中,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属于契税优惠范围。”
综上,公司自建厂房并取得产权证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将自用土地、房屋权属向他人转让、出租、出借的,免征契税;
2.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