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切换区域
关闭
C
长沙
S
上海

标准厂房要求

佑佑商服 2022-12-04 11:46
400

标准厂房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厂房作为现代工业生产的必要设施,也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标准厂房设计,一般包括厂房建筑、平面布局、消防设备等多方面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生产、管理、经营等需要。

一般来讲,标准厂房设计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安全可靠原则;第二,经济合理原则;第四,环境友好原则。

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建筑物本身的材料性能和结构布置以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合理性。

此外还需符合国家对建筑物防火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

如我国 GB 50325-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计及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款:当火灾危险性较大或有大量人员在室内活动时,建筑室内空间与室外空间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一、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性质、特点,以及安全要求等确定标准厂房的规模。

标准厂房的使用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即:

1、一般用途建筑:是指供人员工作、学习、居住和生活使用的房屋。

2、工业专用用房:是指工厂用于生产特定产品,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专门建筑。

3、其他用途建筑:主要指为生产或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建筑,如科研实验室等。

4、附属建筑: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但有生产或办公使用功能,也可作为附属建筑使用。

标准厂房一般分为标准厂房和专用厂房两种类型。

1、应根据标准厂房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以及现有产能、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合理确定其规模。

1)要保证厂房的安全、合理的布置。

2)厂房内设备的布置要便于维修和管理。

3)标准厂房的布局要符合厂房的使用要求,并保证其利用率。

4)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满足安全、合理使用的要求;

5)各主要部位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能可靠地承受荷载;

6)建筑面积应满足工艺需要,并能满足生产操作需要。

2、标准厂房的建筑规模应考虑安全、环保要求,尽可能地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微信图片_20221109140300.jpg

二、厂房规模的确定

(1)。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即:一般按其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或其内部生产车间或辅助车间面积的总和乘以厂区内各单位面积上设备的数量来确定。

(2)。厂房设计结构的布置及工艺布置:建筑应与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合理利用厂房空间,在平面布置、立面造型、空间组合上要做到合理、紧凑、协调。

(3)。对主要厂房及车间应进行重点考虑。

一般可按以下规定确定:①。在厂区范围内,主要设备与主要工艺装备应集中设置在一个厂区内;②。生产车间一般不超过7层,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③。为保证安全生产和防火需要而设有消防系统的厂房(如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水泵房等)则不应超过3层;④。主要工艺装备宜集中设置在一个车间内部或一个厂区范围内;⑤。一般生产车间不宜设置在一层内,如必须设在一层时应尽量采用框架结构或钢混结合建筑。

3、标准厂房的规模与布局应该与其所处地理位置相适应,并尽可能利用已有或新建立的公用设施,如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供电,以及运输线路等。

工厂应尽可能靠近用户,便于用户对工厂的管理和生产的组织。

标准厂房要求标准厂房要求

三、要注意安全问题。

在生产中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如防火、防爆等。

四、要注重环保问题。

对于在用的建筑和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同时应建立起防止废气、废水污染环境的机制和措施;对废气、废水采取净化处理方式进行达标排放;对有毒有害物质制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微信图片_20221121141524.jpg

五、当厂房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宜采用不燃材料作为装修材料。

第三款:厂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0 h。

第四款:当建筑内的照明、消防设施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生产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款:厂房内的电气设备,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其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 GB 50223-2001规定。

第六款:当建筑物室内装修中采用可燃材料装饰且使用时间超过1年时,该装修材料及其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第七款:对易燃、可燃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第八款:厂房内不得采用木材、塑料、化纤等可燃易燃物品作吊顶材料。

第九款:在建筑内部装修中采用可燃烧性胶粘剂的应采用不燃性胶粘剂;对可燃气体管道等可燃烧性材料采用阻燃型涂料处理时,宜采用难燃型涂料处理工艺(含溶剂型油漆)。

第十款:生产、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及易燃气体、粉尘设备的区域不得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其设置地点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对火灾的控制要求,并远离人员密集区,远离主要生产工艺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和重点部位。

第十一款:对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管道敷设在有可燃性液体和气体管道时,应采取能阻止其流淌或扩散传播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泄漏事故;在危险部位安装防爆装置;在管道上设置泄压装置和安全阀门(可设于储罐或输送管道上);在管道周围应设置防止泄漏事故的措施。

第十二款:对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线敷设到设备层时,应有防止管线渗漏及火灾后泄露至设备层的措施;敷设时不应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或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稳定性;应采用防火防爆材料。

第十三款:对于可燃气体管线,应根据其所处不同温度点的极限温度以及火灾情况等因素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当温度超过爆炸极限或可能产生超压爆炸时,有防火防爆要求但未作规定时,还需要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四款:对厂房内照明、电气线路附件等采用可燃材料装修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方案并定期检测;使用易燃材料制作安装电器设备、电气材料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及检测;使用可燃气体管道进行气体充灌时(含充氮气),除需要做好气体泄露检查外,还必须考虑其泄漏后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标准厂房要求标准厂房要求

六、厂房宜为多层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

第四款: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首层直接相通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或2.0 h的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可低于1.00 h。

第五款:当采用多层厂房时,应设置不大于10㎡的避难走道,宜设在首层或二层;

避难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0 m。

第六款:当采用耐火分级为一级的厂房时,首层入口位于首层的疏散楼梯、合用前室及夹层部位的开口应采用实体墙分隔;

在首层设有自动扶梯或升降机时,其水平段宜设在一楼或二楼;在首层入口与疏散楼梯、合用前室、夹层部位、二楼楼梯间以及电梯前室等部位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款:与人员密集场所相邻的建筑内不宜设置办公室、厨房和厕所等人员居住场所;

标准厂房要求标准厂房要求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