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某政府签订土地协议,以10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块土地。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含契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共计500万。但由于该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所以实际取得的资金仅为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厂房,50万元用于注册公司。 2.在办理增值税时,该公司在购买厂房时没有进项税抵扣。由于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率为1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的进项税=(100-100)÷(1+13%)×13%-500=22.5万元。同时,应交税费-进项税=22.5万元。 3.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不小的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遂向该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结果通知书)。在处理结果通知书中载明:由于你公司某项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现要求你公司进行补税(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1)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22.5万元(22.5万÷(1+13%)×13%-500)。
4.在办理税务事项通知书时,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由于你公司未能提供所购厂房的购建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结算书、付款证明等有关资料,无法准确计算该项目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如实进行了申报,因此取得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应该补缴增值税22.5万元(22.5万÷(1+13%)×13%-500)。
5.该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该公司应交税费-进项税=22.5万元。
4.该公司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积极进行补税。补税金额=22.5万元*16%-500=5.5万元(50万+22.5万)。
5.该公司在补完税款后,取得了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500万。其中,土地出让金(含契税)5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合计800万元。该公司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购买厂房。
6.该公司在购买厂房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其购买厂房时取得的进项税。同时,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10万元。
(3)补税后,该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2.5万元-22.5万元。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公司,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5.税法规定,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可使用以前年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但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0%。而如果企业实际亏损额较大,弥补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6.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已纳税款=100-500-(500+100)-30=22.5万元。
7.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2.5万元=15.5万元。其中:
8.应纳税额=(15.5万-22.5万)×13%=3.8万元。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