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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佑佑商服 2022-12-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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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09]474号)、《科技部关于加强孵化器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发火〔2018〕64号)和《国家火炬计划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火炬中心[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科技创业服务平台:(一)拥有孵化场地;

(二)具有孵化功能;

(三)孵化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科技型创业企业孵化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一、具备良好的孵化服务基础,具备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具有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备健全的孵化服务制度,有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拥有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具备创新创业培训与辅导能力;

五、已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孵化服务体系,已形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孵化服务平台体系;

六、有一支高素质科技创业创新工作队伍,建立了孵化服务团队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遵循《国家火炬计划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2018〕6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具有一定孵化规模、相对成熟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孵化器,是指经国家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不少于2家;(二)累计毕业企业的数量≥2家、累计毕业企业的行业和领域不低于20%;(三)在孵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孵化期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四)每名在孵人员所管理企业至少1家。

第五条孵化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地应具备较强的孵化能力,可为初创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二)具有一定规模,在孵人员、孵化服务设施齐全,能够满足初创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生产、生活需要。

(三)场地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独立孵化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国家级孵化器应设立孵化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应建立并完善孵化期间服务制度,在孵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且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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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四)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科技创业服务专业人才;

(六)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能提供各类培训、咨询和法律服务;

(七)具备一定数量的创业导师和企业孵化专家团队;

(八)具备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含30家以上);符合《科技园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或批准,可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载体;符合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相关规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服务团队;按照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向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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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孵化规模达到一定程度;

(一)拥有孵化器管理团队,至少有1名从事专业孵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具有孵化器运营基本条件,具备完整的孵化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三)入驻企业数不少于2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估值10亿人民币;

(四)孵化器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占总数的70%以上,其中孵化企业数量和营业额达到一定比例,有10家以上在孵企业;

(五)孵化器每年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孵化器项目申报情况占年度申报总数的50%以上;

(六)孵化器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社会评价好。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由国家火炬计划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条件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命名、具有示范性作用和较高知名度的区域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五、有比较成熟的创业服务模式和经验。

第三条科技型创业服务平台是指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开展创业孵化活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有关融资、法律事务等中介服务,促进创业者成长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科技型创业服务平台应当是独立法人实体,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财务报告,有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科技型创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有孵化服务、资源对接、活动组织、融资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的规范流程。

第六条科技型创业服务平台应当有比较成熟的创业服务模式;具备面向全体入孵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支撑和创业辅导等服务功能;拥有稳定、专业、高效的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相应活动;具备相对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具备科技项目孵化资金和孵化成果转化资金等支持。

第七条科技型创业服务平台应当与区内其他有关公共技术支撑、产业园区等具有共同需求或特色的主体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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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孵企业或团队符合相关条件。

(一)成立满1年以上,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

(四)在孵企业或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含量不低于60%;

(五)在孵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科技企业管理人员或创业导师不小于50%;

(六)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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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孵化园拥有专业的孵化团队和丰富的资源,具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管理等服务功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场所、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对接、法律咨询、融资等服务。我们秉承“高效诚信,务实创新”的原则,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竭诚为创业者服务,让企业“入得来、留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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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