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工业生产类建设项目,是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还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4、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是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没有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是否正确。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委托他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是否正确。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简称,是指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其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于所有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等进行治理、处理和利用的全过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生产类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3.排污许可证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放污染物。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方可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政务服务平台上公开申请或者作出承诺的,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排污许可受理及审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5.排污许可发证
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进行验收,并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执行报告向社会公开。
3、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登记并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4、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内容。
5、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6.排污收费
(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内容,如实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污染物排放口的名称、类型、浓度值、排放方式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内容,在本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载明。
(四)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填报排污登记表。
7.排污登记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在提交申请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拟申请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对实际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交相关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申请前,应当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监测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