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写字楼租赁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业或者无法正常交付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问题都是写字楼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以上均是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件。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启发和帮助。
1.案情简介
201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某商务楼,租期为10年,租金按月支付,每次支付租金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月10日。租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商铺及相应设施。2014年11月1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支付租金,但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法院裁判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案涉合同虽约定了交付时间,但未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涉租赁合同虽约定了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解除权,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解除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并无不当。
3.案例评析
本案中,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如果对违约条款约定的比较苛刻,如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约定为支付违约金,则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不能得到支持。在本案中,开发商和业主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开发商承担20%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针对写字楼租赁合同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律师建议
1、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业,尽量避免由于对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付物业。
2、双方应明确约定逾期交付租金、逾期办理相关手续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