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沪府办规〔2015〕8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工业用地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1.创新用地供应方式
(一)鼓励土地用途混合使用。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本市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工业用地兼容一定比例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等功能,以及与产业关联紧密的金融、商务服务、行政办公等配套服务。鼓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开发,支持政府引导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开发。鼓励以“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完善用地用途管制
(一)实施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土地供应、租赁、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监管,对低效闲置和闲置产业用地采取公开市场处置方式,强化产业用地批后监管。
(二)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在符合规划和功能分区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区域功能的优化调整。优化调整后的区域,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有规模的50%。
加大用地绩效评估
(一)对不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环保要求、质量安全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处置。对于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处理,并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对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环保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违反规划、产业导向、环保要求、质量安全等规定,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相应责任。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要落实用地主体责任,在规划和建设条件明确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土地用途、降低容积率等。
对于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建设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加强监管与服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本市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规范出让程序,严格土地使用条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与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政策咨询制度和产业项目申报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