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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手续完成后提出额外补偿合理吗?

佑佑商服 2023-06-0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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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手续完成后提出额外补偿合理吗?

写字楼租赁合同的解除通常是提前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一方违约,也有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由于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在合同解除后,租赁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一方违约造成了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后果。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因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供参考。

写字楼租赁手续完成后提出额外补偿合理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三十三条【非金钱债务加速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裁判规则

1.当事人就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承担进行协商,并未加重出租方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北京润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首先应当结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当事人就损失承担进行协商并未加重出租方的责任,故法院对出租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北京润生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搬离涉案房屋,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故对出租方要求判令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法律分析

《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就租赁合同的后续事宜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同时《九民纪要》还明确规定了:“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应予支持。”因此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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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