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土地是稀缺资源,工业用地更是少之又少,那么上海的工业用地多少钱一亩呢?我整理了上海工业用地价格表,供大家参考。
一、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构成(单位:元/平方米)
三、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四、上海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对城镇区域内的工业用地价格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土地利用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建设用地市场价格评估规则,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前提下,对上海市城镇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实行综合地价标准。
1.标准宗地地价
1、用途为:工业用地。
2、土地使用年限:30年。
3、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仅限管道燃气),红线内场地平整。
4、容积率:1.8 (不含土地自然增值因素)。
5、土地使用条件: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2.0,其中,独立式及附属式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2.5,生产制造和科研设计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0;综合类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3。
6、土地使用年限:除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之日起30年内有效。
8、地价测算公式及结果说明:
2.用途分类
四、上海市城镇区域内工业用地用途分类与国家规定的城镇用地分类相一致,按《城镇土地使用标准》(GB50180-2008)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分为三类:
1、工业用地: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用地。
2、仓储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是指专门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各种仓库和配套性服务设施的土地。
3、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为工业生产服务的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以及环卫设施用地和城市绿化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途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等。
3.土地使用年限
1、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包括规划为综合用地、规划为物流仓储用地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使用年限届满时,可以申请续期,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3、需要注意的是,工业用地续期申请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工业用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但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土地开发程度
土地开发程度是指宗地现状基础上,为完善其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土地平整,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投入和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其它费用等所占的比例。
四、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构成:
(一)地价款;
(二)土地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拆迁费;
(六)市政设施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包括地价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费及市政设施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中对地上物的补偿费用,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工业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价格,土地使用年限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出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年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容积率要求
1、工业项目容积率的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
2、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3、在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确定以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环节为基础,根据企业产品对厂房的不同需求,可分为基本生产单元、辅助生产单元和行政办公单元。基本生产单元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0;辅助生产单元和行政办公单元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2。工业用地内新建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项目,其厂房、仓库的容积率按1.0计算;其余工业用地项目(除通用厂房以外)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项目,其厂房2计算。
6.土地使用期限及出让年限的计算
1、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该宗地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土地出让剩余期限。该宗地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
2、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
①凡未规定使用年限的,均按50年计算。
②凡规定使用年限的,其土地出让年限按规定确定。
③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①工业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改变后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②使用期满或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7.新增用地供应
为确保新增工业用地供应,《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控制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总量,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40)》《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要求,满足产业导向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增工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