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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的环境要求与合规性

佑佑商服 2024-04-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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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的环境要求与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租赁厂房的环境要求与合规性

一、租赁厂房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表明,租赁合同具有两个法律特征:第一,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即房屋及附属设施;第二,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物”既包括房屋本身,也包括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承租人负责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二是承租人负责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无论哪种情形,都属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义务。同时,出租人还应保障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如果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通常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有一定的处分权利。例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维修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等。

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拒不执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租赁厂房时应当注意的环境问题

租赁厂房时,应当注意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如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租赁厂房内生产、生活、办公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条款。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租赁厂房内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是否进行了环保处理,如不进行环保处理将会面临什么处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如因承租方未按规定对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处理而导致环境污染,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承租方有责任确保厂房内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四、租赁厂房的方式

(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的具体期限,确定租赁期满时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续租还是提前解除合同等,以免引起纠纷。
(二)应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三)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租赁物是否完好、交付是否符合要求、瑕疵担保责任等内容。
(四)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转租权等权利。
(五)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涉及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应当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六)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如有需要,还可以对租金构成、租金的支付条件、租金的计算方式等进行明确。
(七)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转租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等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租赁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租赁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行为。订立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应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押金等内容。
(三)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明确约定。
(四)租赁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对租赁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六、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效。”
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对租赁合同中争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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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