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售流程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工业土地包括了除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以外的所有的工业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之外的,实行有偿使用。
在使用年限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用地也会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出售的情况。
一、出让
工业用地的出让流程:
第一步:土地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步: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计划草案,在该规划草案上进行公告;
第三步:将出让计划草案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及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批让金缴纳证明后,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审查并提出是否批准出让的意见;
第六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办理好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对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以及其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转租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约定;
(2)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或其他费用的,可以不约定使用年限;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该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三条,工业用地,是指以生产工业产品为主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工业建筑物,所需土地使用税为按用途分为综合用地和专用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税收优惠,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分割转让
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在规定年限内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对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应当按相关要求和约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收益,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让前有抵押的应当先解除抵押,并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受让人在接受受让人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供受让证明。
受让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前或完成过户前,应当对原划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权属进行评估和确权。
工业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原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申请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让抵押
转让的,应持受让双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土部门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批准文件到交易中心办理。
交易中心将相关材料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发给《转让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由交易中心对申请人资格和拟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若申请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国家限制类项目,应提交有关法律文书、批文等资料。
(2)受让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证书
(4)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5)受让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设立房屋他项权证。申请人提交《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以及申请人与其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6)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时,原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同时退回。
(7)受让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地价款、契税等相关费用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手续。
五、注销
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为50年,而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
根据《城镇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土地使用证手续。
因此工业用地项目需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如下:
1.申请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对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在《转移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5.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转移申请审批表》交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并打印,银行按要求打印“已接收”回执。
六、补办手续
1、土地登记部门对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作详细登记;
2、原发证机关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批准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建筑物,作详细登记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土地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所有权证书时,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结合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6、对符合出让条件,应及时办理出让手续
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