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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跳单”中介需赔偿吗?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

佑佑商服 2024-04-3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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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跳单”中介需赔偿吗?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

“跳单”是否构成违约?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来了,这些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房产中介的一条规定,引发网友热议。 该条款是“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跳单’”,对中介行业带来影响。 对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安婷认为,禁止“跳单”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中介行业的合法利益,“跳单”是对中介人的不公平,如果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如何理解“跳单”是否构成违约,也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来了!】“跳单”中介需赔偿吗?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

案例1:“跳单”中介需赔偿

2019年5月,小李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赵先生达成购房意向,并支付了3万元中介费。但小李在与房东看房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便要求赵先生退还中介费,但赵先生拒绝退还。
双方协商无果,小李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成交涉案房屋,被告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也应当对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3万元、违约金5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案例2:中介可拒绝居间服务

中介公司能否拒绝提供居间服务?
小李通过中介公司买房,中介公司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按照小李要求,拒绝提供居间服务。小李认为,自己是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所以就不应该享受居间服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委托人与中间人之间的合同。小李在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后,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已经完成了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合同义务。中介公司已为其提供了居间服务,因此不能再要求小李支付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跳单”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不仅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买家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3:不遵守约定中介可起诉

2019年3月,林先生在某中介公司促成下与买方小陈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一套,并约定林先生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购房款。但林先生却在2021年1月25日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并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中介公司随即向林先生发出《终止服务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中介费及定金共计8万余元。林先生收到通知后以未收到剩余购房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跳单”违约责任为5%,并无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条款,中介公司因此有权向林先生主张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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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