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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佑佑商服 2024-04-2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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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客体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另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享有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存在单独转让的问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同,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立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是可以转让的。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要办理相关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其转让行为不受限制。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1、所有权的取得

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上的直接规定,如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国家征收,如《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予以补偿。
(4)依法通过买卖、互换、赠与方式而取得。这是所有权取得最为常见的方式。
(5)从他人手中购买他人所有的财产。从他人手中购买财产是取得所有权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国家并不拥有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

2、所有权的法律意义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它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均有法律的约束力,既是一种支配权,也是一种绝对权,所以它的性质属于支配权和绝对权的结合。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在民法上,所有人有排他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表现在:其一,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财产的侵害;其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合法程序不得对其财产进行侵占、哄抢、破坏或拆除。
这是指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有权追及于物的所在地、物上特定的义务人以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其他人。所谓“追及效力”,是指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行使请求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3、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合法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其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就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是。例如,村民住宅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不能是集体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外来单位和个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含外嫁女)提供其承包期内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使用权后,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承包期内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承包期内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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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福利性,其取得,是基于国家或集体对农民“身份”的认可。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没有权利要求国家或集体为其提供利益,但是,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时,其有权要求国家或集体给予一定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与城市居民享有的住房财产权相对应。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在农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征。

6、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因利用他人的土地而设定的物权,也即基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它不同于作为用益物权形式的地役权。地役权的特点是:(1)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而设立,是为了满足自己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利用的需要,所以它是一种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的权利,即在他人之物上设定自己之物。
(2)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与用益物权不同,它既可以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土地之上,也可以存在于一块土地之上。
(3)地役权具有独立性,它可以与其他土地上所设定的物权相分离,不受其他土地上所设定物权之限制。
(4)地役权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于所有权等绝对权而言的。在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地役权通常发生在相邻关系中。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土地利用关系:(1)供役地;(2)需役地;(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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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